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统计事业发展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统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专业人员活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统计理论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包括: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统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出的统计调查方案,完成的统计资料汇编,形成的统计研究报告、著作或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或主持、参与统计工作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统计工作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为统计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统计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
2.从事统计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具有较好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熟练运用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解决日常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就;或主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统计领域的方法制度、标准规范、调查方案等,经实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在培养初、中级统计专业人才中做出突出贡献。
3.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咨询服务能力。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方案、研究报告等,在解决统计工作重点问题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统计调查方案、研究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或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