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大力倡导会计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的会计职业理念。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建立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行政事业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事业单位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保障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对从事企业及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企业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企业重组并购、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等重大活动方面的贡献。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切实改变“四唯”倾向,将会计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会计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在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企业及其它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产业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积极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日常管理工作,能够总结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或在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发挥显著的咨询服务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在会计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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