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3.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3.已取得非实验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3年。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在实验技术领域,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实验项目(课题);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技术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表彰,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实验教材、技术标准、课题报告、实验作品、发明专利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项目;
2.获得北京市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3.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4.主持完成的本专业领域相关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发明专利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