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档案专业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需要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档案专业人员队伍,为全市档案事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改革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明确职称层级。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
2.大学专科、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档案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档案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出版档案领域专著、教材等,或参与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档案标准规范、政策类文件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能够解决日常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出较大贡献。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在档案专业领域,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研究报告、学术著作等,或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项及以上。
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
1.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科技或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档案相关领域的学术成果,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