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国家战略,遵循体育人才成长特点和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健身指导和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竞技体育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和群众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根据本市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本市职称专业设置。
2.健全层级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对应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3.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1.基本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竞技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竞技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比赛任务和选拔后备人才的实际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录取名次;
(2)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至少有7名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其中本项输送不少于4人,同时训练期间或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录取名次;
(2)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3)青奥会参赛资格或世界、亚洲青年最高水平比赛、青运会前3名,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六名);
(4)北京市运动会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三名)。
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2项及以上:
独立完成与个人所申报的专业项目密切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论文;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具备中级教练职称和申报高级教练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并取得以下成绩: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六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1次前三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六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1次前三名);
(4)青奥会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冠军)。